8月2日,国家信访局公布《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规则》)
1.为什么出台此《规则》?
一段时间以来,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边界不是很清晰,受理范围也不是很明确,一些本来应该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涌入了信访渠道,其结果就是信访渠道不堪重负,而其他法定途径的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,不利于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,国家信访局经过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,出台了这个《规则》。
2.哪些情况适用此《规则》?
《规则》第二条规定,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,但已经、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,贯彻了诉访分离的要求。同时,针对实践中对“依法应当”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把握不准的问题,采用列举+兜底的方式列明了刑事立案处理事项、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事项、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事项以及其他等四种“依法应当”的情形。
3.依法分类处理的三类程序是什么?
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,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,按照三类程序处理:第一类为依法履职程序。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、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,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。第二类为其他法定程序。对属于《信访条例》以外的其他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的调整范围,能够适用其他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的,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。第三类为信访程序。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,适用《信访条例》规定的程序处理。
来源:乌拉盖信访局